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案例1:
原调解书中约定的每年2000元的抚养费已经随着物价上涨、生活需求等因素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求,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本案抚养费应当调整为每年6000元较为适宜。(判决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案例2:
原告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并非丧失劳动能力,其名下未居住的住宅楼亦可以产生一定收益,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200元,该标准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被告的日常需求,亦会对被告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本院不予支持。(判决时间:2022年10月29日)
案例3:
男女双方于2011年离婚,距今已超过十年,原告生活、学习花费确已发生较大变化,抚养费应予调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每月抚养费数额1000元,故被告依约定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判决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案例4:
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已就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承担等都作了明确约定,现该约定生效至今已历时近两年,被告亦未提出过撤销申请。综合考虑原告现在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协议书中确定的生活费数额以及医疗费、教育费的负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不妥。(判决时间:2016年1月29日)
案例5:
关于被告抗辩其收入减少,之前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情况,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考虑到被告与原告母亲登记离婚的时间距今不久,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也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判决时间:2015年11月11日)
案例6:
原告要求每月增加抚养费2000元,考虑距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已经过去将近7年,原告已经升入中学,根据中学情况说明,其求学费用大幅提高,还未包括日常生活的支出,另沈阳市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也高于吉林省标准,故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并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自2022年7月起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500元。(判决时间:2022年6月27日)
案例7:
双方约定的原数额每年82000元来看,平均一个孩子每个月约为3417元,且该数额已经涵盖了未来数年的通货膨胀等因素,双方签订协议时新冠肺炎疫情已经爆发,结合两个小孩目前的消费开支、当地生活水平、双方收入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上述约定亦非畸高,且被告经本院释明,始终未提交任何证实经济收入减少的证据,因此,被告抗辩应当适当调低原约定抚养费标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时间:2022年6月28日)
案例8:
被告无固定收入,原告现就读幼儿园,虽即将接受小学教育,但原告请求每月给付1200元的抚养费标准稍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原告主张被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应当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5月提起诉讼,此前属于其自愿放弃行为,因此2022年3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判决时间:2022年6月29日)
案例9:
法院曾对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适当调整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11000元。本案中,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抚养费数额需要增加,故本院认为被告宜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
案例10:
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抚养费金额,抚养费的金额应由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本院综合原告上幼儿园、生活等花费在1160元左右,男方工资收入2000元,女方无固定收入等各种因素,认为原告要求女方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但要求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予以调整,女方自2017年11月开始每月10日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判决时间: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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