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存在哪些常见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有何新规定?3月29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对2019年至2022年海淀法院遗嘱继承审判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5个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主持发布会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叶舜尧介绍审判情况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叶舜尧表示,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呈现出案件数量涨幅较大、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遗产类型不断丰富等特点,特别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共同遗嘱及居住权等新类型法律热点问题不断发展,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产生较大影响。
(扫码下载白皮书)
“白皮书旨在充分梳理遗嘱继承纠纷的审判实践,总结当前审判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进而通过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社会公众认识、使用遗嘱制度提供参考”,叶舜尧介绍到,结合白皮书情况,他还现场发布了《遗嘱订立注意事项》,对遗嘱订立的重要事项进行了提示。
随后,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五位法官、法官助理分别针对涉及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共同遗嘱以及居住权设立等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与释法运用说明。其中,海某1诉海某2、吴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提示,自书遗嘱务必要符合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规定;江某1与江某2继承纠纷案就由继承人参与见证的代书遗嘱效力认定问题展开分析;刘某4诉刘某1、刘某2、刘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围绕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进行释法说理;孙某1诉孙某、孙某2继承纠纷案提示订立共同遗嘱需要充分重视合意性;丁某、田某1诉李某、田某2、田某3继承纠纷案着重讲述了公证遗嘱的适用以及居住权设立。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发言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表示,本次白皮书的发布是在人口老龄化战略施行的大背景下,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从基层法院审判实践出发所做的总结,旨在为人口老龄化战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希望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最大程度地便利人民群众、让社会各界了解和使用遗嘱制度;同时,也能推动架构与社会各界共建共治共享的桥梁,为持续深入推进遗嘱继承纠纷诉源治理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代表聚焦
北京市人大代表 贾斌
作为一名来自医疗卫生系统的人大代表,我深感遗嘱继承领域法律的重要性。在我的医院日常工作中,我见证了很多老人在弥留之际设立遗嘱的场景,也见证过很多因为遗产继承而产生的纠纷。同时,在作为人大代表的履职过程中,曾有老百姓向我咨询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令我印象深刻。一是海淀法院发布《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白皮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重大法律需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重大贡献,具有重大意义,走在时代前列;二是这份白皮书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也是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的真实表现,将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重大贡献。此外,我建议海淀法院把握时代发展前沿,进一步关注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在该领域进行先驱探索。
北京市人大代表 秦厉
通过阅读《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白皮书》,我对遗嘱继承的法律条款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全面了解。特别是海淀法院发布了各类遗嘱的要件表格,这是听取群众诉求、回应群众诉求的好形式。作为来自民营企业领域的人大代表,希望海淀法院今后继续组织此类活动,拓宽领域,在包括小微企业法律风险提示等多领域,持续提供普法宣传的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王春亮
关于继承特别是遗嘱的普法工作,在社区有很大的必要。比如,我所在的军事科学院社区有4000多名居民,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1600多人,该社区既往的继承纠纷存在涉及存款多、房产多等特点。我在社区工作近30年,过往经验表明,继承相关的事宜必须充分重视,妥善安排。结合今天发布会内容,我认为如何有效设立遗嘱以及民法典施行后设立遗嘱的注意事项,都需要我们进行任重道远的持续学习。海淀法院在这方面开了个好头,本次发布会拓宽了我在该领域的认识,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思考,回到社区和在今后的人大代表工作中将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宣传。在此也感谢每位法官今天的介绍,希望法官继续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在深入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和人大代表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立遗嘱先看这五问
01
听说法律中有好几种遗嘱类型,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订立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具体要求和司法实践,可以用一张表格对遗嘱的形式要求和易忽略问题进行总结。
遗嘱订立的形式要求建议
02
立打印遗嘱,由谁打印法律有要求吗?
《民法典》中没有对打印遗嘱应由谁打印作出具体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而言,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可打印。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各方可在打印遗嘱末尾标注打印人的身份,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03
夫妻立一份共同遗嘱,法律会认可吗?
《民法典》中未对共同遗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从其对各类有名遗嘱的形式规定可知,遗嘱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就共同遗嘱而言,其属于夫妻双方作出的共同表意,因此,在夫妻二人自行订立共同遗嘱过程中,除需满足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常见要求外,需要严格确保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中均有双方的手写签字以及日期签署。在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也需要遵循见证人参与见证的一般规范。
04
遗嘱究竟该怎么写,一定需要用法律术语吗?
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遗嘱人需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官方身份证明上的完整姓名,避免因指向不明确引发争议;遗嘱中应明确表意由谁继承,明确使用“继承”一词,避免使用“处理”“给”“归”等模糊表达;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需指向明确,具有可识别性。另外,遗嘱的名称应以“遗嘱”“遗赠”为宜,避免影响其性质的界定。
若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仅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继承,而非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其配偶共同继承,则需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或受遗赠等相应权利。
因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均系手写,需注意字迹清晰、无涂改,尤其注意关键信息部分;若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写上日期;尽量做到在遗嘱每页下方空白处均签名并写日期,减少可能产生的纠纷。自书遗嘱因无见证人,建议将立遗嘱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可以展现出立遗嘱时的完整过程和遗嘱人的精神状态,避免其他继承人的质疑。录音录像遗嘱,还应显示完整的立遗嘱过程和遗嘱内容,并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
05
听说遗嘱中可以写上居住权,具体该怎么办?
从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角度而言,法院建议:
1
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准确,充分满足特定遗嘱类型设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具备可处分性。
2
在遗嘱中设定居住权需要明确体现《民法典》第367条中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权期限等。
3
尽量避免通过“某某可在房屋中居住”等表述方式表达设定居住权的意愿,以免后续产生继承人认定居住权条款不能,不同意按照遗嘱设定居住权等客观争议。
供稿:海淀法院
文字:林挚 樊高远
图片:许鹏
编辑:尹黎卉 郭进
审核:张磊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