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害后 继承成纠纷

女子被谋杀,留有的遗产是由其生父还是继母继承?名下不动产与前夫纠纷应如何处理?请看宁河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

  一、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1982年2月登记结婚,周某有一亲生女周女士,李某系周女士继母。2016年10月,周女士被他人谋杀致死,生前未留下遗嘱,李某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其有权继承养女周女士生前的财产。

  被告对其诉请没有意见,但是第三人周女士前夫何某在与周女士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有两套房屋因没有涤除抵押权,所以没有登记过户。一套武清区的房屋系周女士名下,但归何某所有。一套河西区的房屋系何某名下,但归周女士所有。何某认为武清区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继承,河西区房屋应为周女士遗产。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同意将周女士遗产全部由被告周某继承。

  二、判决结果

  经过严谨细致地审查核实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审法官认为,周女士生前与第三人何某的离婚纠纷,经河西区人民法院调解,已达成协议,武清区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房屋归何某所有,河西区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房屋归周女士所有,本案中,周女士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被告周某系周女士生父,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同意将周女士遗产全部由被告周某继承,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

故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依法继承周女士所有的河西区房屋、名下小轿车及银行存款等所有遗产。

  三、法官释法

  本案中,周某系周女士生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之规定,周某系周女士合法继承人,同时原告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同意将周女士遗产全部由周某继承,因此对于继承权,并无争议。

  对于遗产范围,虽然武清区房屋系周女士名下,但是周女士生前与前夫何某有河西区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根据双方的离婚调解书可以认定,武清区房屋归何某所有,系其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和《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之规定。

  本案中关于遗产范围的确认,应当以河西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为准,周女士生前与何某的离婚调解书已经确定,河西区房屋系周女士个人财产,那么周女士去世后,河西区房屋就变成了其遗产。因此,其合法继承人周某,应当继承的是河西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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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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