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维地产河北有限公司:
对于贵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出现的购房者已缴纳全款而不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依据《瑞达秀居商品房认购书》第六条的约定:“认购人未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并与出卖人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认购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认购人已支付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按该约定涉及的第三条是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第四条是关于认购定金的约定,购房者已按照约定交纳,不存在违约。第五条是关于贷款审批的约定,该约定与全款购房者无关。因此按照以上约定全款购房者并无违约,其他协议条款也没有关于全款购房者交纳全款而不签订正式合同如何处理的约定。对此情况一般做法是出卖人催告买房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买房人经过合理期限仍未签订正式合同,则其是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则出卖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有损失的,由买房人承担损失。具体到贵公司涉及的事例,贵公司可催告购房者签订合同,如其不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或者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因认购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所以贵公司不能主张违约金,如有实际损失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瑞达秀居购房定单》中约定的定金,是做为签订《瑞达秀居商品房认购书》、《瑞达秀居地下室使用协议》、《瑞达秀居机械车位使用协议》的签约定金,购房者已经签订了以上协议,不存在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此处定金应退还。
综上,已缴纳全款的购房者超过协议约定时间不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贵公司可催告其签订,如其不签订,双方可协商解除或者起诉法院解除,如有损失可予以主张。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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