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我们来看看这个有意思的案例。
律师提醒:离婚后涉及财产的,如汽车等特殊动产、房屋等不动产要抓紧过户,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官司,既劳力又劳心,若对方不配合过户,你原来是起诉离婚的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通过民政局离婚的,那你就要起诉对方,请求其配合你完成过户手续。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
案情:刘X花与高X明于1987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有住房一套归刘X花所有。双方离婚后,前述住房即为刘X花占有、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3月11日,杨X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高X明、蒋X军、李X贵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高X明返还杨X华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利息,蒋X军、李X贵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遂依据杨X华的申请对该案实施强制执行,查封了登记在高X明和刘X花二人名下的案涉住房。刘X花不服法院的查封行为,遂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刘X花不服,又向该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江油法院一审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部分的约定合法有效。关于讼争房屋的归属,刘X花与高X明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讼争房屋归刘X花所有,刘X花作为该房屋的约定所有权人,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享有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自身名下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满足下列四项条件即应当认为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一是时间方面,刘X花请求权的成立时间早于杨X华债权的成立时间;二是内容方面,刘X花的权利指向房屋,主张的是物权变更登记,杨X华的债权指向金钱,而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讼争房屋只作为高X明的责任财产,成为杨X华债权的一般担保,在刘X花实际占有讼争房屋的前提下,其要求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优于杨X华的金钱债权;三是性质方面,杨X华主张的金钱债权系刘X花与高X明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属于高X明的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讼争房屋已因刘X花与高X明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不再成为高理明的责任财产;四是伦理方面,本案讼争房屋系刘X花与高X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合法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讼争房屋归刘X花所有,既有为刘X花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也有对高X明损害合法婚姻关系予以惩戒的功能,故刘X花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据此,江油法院一审判决:停止对讼争房屋的强制执行,讼争房屋归刘X花所有。
一审判决后,杨X华不服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X华不服,以原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相悖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程媛媛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北大法宝,如有不妥请告知删除。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