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房产继承上法庭,代表、委员来“评理”

日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案件,10名人大代表,9名政协委员到场旁听,并在庭后进行了评议。

原告邹某鼎与配偶余某英生有一子邹某(系被告二)、一女邹某霞(系被告一),房屋登记在原告夫妻二人名下,其配偶余某英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原告与两被告经多次协商,没有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

在法庭调查中,父子矛盾成为导火索,原告称儿子一直不孝顺,在母亲生病时很少去医院看望,且经常与他们夫妻俩吵架,原告为此还三次报警,后来儿子将其赶出家门,换了门锁,使其无家可归。儿子辩称其在平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提出母亲去世后应该将母亲的储蓄作为遗产在本案一并处理。

法庭辩论中,原告方提出,因儿子不孝,不应分得房屋份额。原告和女儿应该多分,即原告得到四分之三,女儿得到四分之一。女儿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儿子认为其应该得到房屋的六分之一。

由于原告对儿子极为不满,不同意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代表、委员们认真旁听了庭审的整个过程,在庭后的评议座谈会上,代表、委员们肯定了庭审效果,认为本案主审法官精神集中,能认真听取当事人各方的陈述,庭审程序规范,及时制止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并给于合理的解释说明,庭审进程有序,不拖沓。

评审人员认为法院民事审判不当庭宣判这种形式很好,原告虽然表示不接受调解,但法院本着以民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庭审结束后,会继续进行耐心调解,确实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希望法院将这起案件的调解或者宣判放到原告所在小区,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弘扬社会孝道的目的。(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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