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醉驾入刑标准的修正及法律适用

醉驾入刑十二年,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令人匪夷所思:一方面,无肇事无违章无前科者被判了实体刑(前十一年都是这么干的);另一方面,对醉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有不少人被判了缓刑。

醉酒驾车名曰“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但醉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反而按照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把故意犯罪作为过失犯罪来处理,理由何在?如此的宽严失济岂能扼制犯罪?

醉驾入刑,实为弥补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危险行为未肇事时的法律空档,但鉴于“醉酒”的情形千差万别,委实不好鉴定,有关部门便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80㎎/100ml”即为“醉酒”的标准。这就出现了一斤酒量喝二两就会被认定为“醉酒”而入刑这样有悖人情之咄咄怪事。

窃以为,为了顺应“人情”,又不改变“血液酒精含量≥80㎎/100ml”这一“醉酒”标准,不妨将“醉驾入刑”标准修正为“醉酒驾车+严重情节”。即,将法条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表述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

【建议】

①凡醉驾(血液酒精含量≥80㎎/100ml)未肇事,但有严重违章者,或有酒驾前科者,或闯岗逃逸者,或血液酒精含量≥200㎎/100ml者,均应认为其“情节严重”,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②凡醉驾发生一般肇事者,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凡醉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④凡醉驾,但血液酒精含量小于200㎎/100ml,且既未肇事也无违章且系初犯者,可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之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而“不认为是犯罪”,处以治安处罚即可。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1-18 14:46
下一篇 2023-11-18 14:5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