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离婚后一方病逝,没来得及过户的房产归谁?

广东东莞:离婚后一方病逝,没来得及过户的房产归谁?

协议离婚后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的房产归属是《离婚协议》说了算还是继承权说了算?

日前王女士因房屋过户事宜将两个儿子和前夫母亲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离婚后男方病逝,未过户房产惹纠纷

王女士与唐先生于2003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1日,两人购买案涉房屋,并将其登记为夫妻共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2017年12月6日,王女士与唐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此后,王女士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因唐先生的身体原因,直至2019年7月16日唐先生因病去世,都还未办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处理完唐先生的后事,王女士请求唐先生母亲吕老太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吕老太担心案涉房屋转与王女士后,两名孙子日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不愿提供协助。

最终,王女士将两个儿子和吕老太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继承人应协助办理过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李惠筠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离婚协议》与继承权之间的关系。

经审查,王女士与唐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经调查,唐先生与吕老太存在母子关系,故吕老太是唐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然而,案涉《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唐先生两个儿子认可案涉房产为王女士所有,并同意协助其办理手续,而吕老太未主张其继承权,故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女士。

综上所述,法院判令三被告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官说法:物权变更应尽早登记

在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处理完毕后属于男方那部分才是其遗产,继承人对属于男方的部分财产才具有继承权。该房产虽然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通过离婚协议已确定为女方所有,已经不属于男方的财产,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该财产。故即使吕老太主张其继承权,也不会得到支持。

李惠筠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经进行分割。除非有无效的情形,否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的协议确定物权的归属。由于我国实行物权登记公示制度,故对于协商变更物权的夫妻间应及时依法进行登记公示,免得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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