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男子30年内结婚5次,2次因重婚获刑,其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统统造假

核心提示:从1991年第一次登记结婚至今的30年里,侯某共登记结婚5次,其中3次是法律上的重婚,本案备受关注的同时,重婚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避免也值得深思和探讨。

徐州一男子30年内结婚5次,2次因重婚获刑,其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统统造假

武丹/制图

记者|潘 巧

责编|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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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江苏徐州男子侯某因为犯重婚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50岁的侯某又一次因为重婚罪获刑。

5年前,他第一次因重婚罪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时,已有四段婚姻,除第一段婚姻是正常结婚、离婚外,第二段婚姻与第三段婚姻,第三段婚姻与第四段婚姻均是重婚。

这一次,受害者又增加一位。侯某出狱两年后,在第四段婚姻存续期间,与北京女子陈梅(化名)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开始第五段婚姻。

从1991年第一次登记结婚至今的30年里,侯某共登记结婚5次,其中3次是法律上的重婚,本案备受关注的同时,重婚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避免也值得深思和探讨。

“重合”的婚姻

再次提起与侯某两年多的婚姻生活,陈梅的感觉仍是“蒙”,“一头雾水,挺不可思议的。”

2017年初,陈梅与自称比她小6岁的侯某在网上相识。侯某称自己是大学学历,曾有过两段婚姻。

彼时陈梅46岁,也曾有过一段婚姻。初识印象里,她觉得侯某朴实稳重,对母亲也很孝顺,面对侯某的追求,两人半年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1年多后的2019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

2019年4月底,与侯某领证两个月后,陈梅发现侯某正在与一位名为钟红(化名)的女子打离婚官司。此时,她才知道自己与侯某领证时,侯某与钟红仍存续婚姻关系,自己“被重婚”了。

实际上,陈梅与侯某相识的时候,侯某刚因重婚罪刑满释放两个多月。此时他不仅与第四任妻子钟红仍有婚姻关系,与第三任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也未解除。

回忆4年多的相处,陈梅称,侯某说过的很多话最终被证实都是谎言——他并非比陈梅小6岁,而是同龄;学历是假的,侯某的文化程度是初中;婚姻状况也是假的,在陈梅之前,侯某已经结过四次婚。

“除了性别是真的,年龄、学历、婚姻史、家庭状况都是假的。”陈梅说。

侯某5次婚姻登记地点横跨江苏、广西、北京三地。第一次登记结婚是1991年4月在江苏省沛县敬安镇人民政府,后于2004年10月调解离婚。第二段婚姻是2005年7月与广西女子岑某在广西登记结婚,2012年7月调解离婚。在与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9年8月与张某在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侯某又隐瞒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与钟红在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侯某与张某、钟红的婚姻关系分别于2018年7月、2020年4月解除。

“他的第二段与第三段,第三段与第四段,第四段与第五段之间都是有重合的,也就是说,他重婚了三次。”本案办案检察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芳介绍。

梳理侯某30年内的5次婚姻还可以发现,侯某的第三段婚姻与第四段婚姻存续期间,分别与前后两段婚姻重合。第三段婚姻持续9年,重合期8年。第四段婚姻持续近7年,重合期6年。

侯某的第四任妻子钟红比侯某小12岁,也是江苏沛县人。2013年1月,当时30岁的钟红与侯某在工作中相识相恋,3个月后登记结婚。

回忆与侯某的结合,钟红的感觉也是“蒙”。钟红说,两人初识时,已经有过三段婚姻的侯某隐瞒自己的婚史,称只结过一次婚且离异,有一个女儿。直到2015年6月,侯某的第三任妻子张某到沛县人民法院起诉侯某涉嫌重婚罪,钟红才知道真相。

侯某的第五段婚姻,也一直瞒着钟红。2020年4月,侯某与陈梅已经领证1年多,钟红才知道自己再次“被重婚”。

实际上,当得知“被重婚”,陈梅和钟红均选择过妥协。钟红说,2016年3月,侯某首次因重婚罪获刑时,他们的儿子不到2岁,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她选择隐忍,独自带着孩子等他出狱,希望丈夫出狱后能“变好”。同样,最初得知“被重婚”时,陈梅起先支持侯某与钟红打离婚官司,直到2020年1月才向北京警方报案,“当时仍抱着一丝期待,毕竟已经领证了。”她说。

据刘芳介绍,此案讯问过程中,侯某虽对第四段和第五段婚姻关系在重合期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称不构成重婚罪。在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下,侯某认识到自己的理解有误,对于重婚事实认罪认罚,庭审中对于犯罪事实也无异议。

虽然侯某因重婚罪获刑入狱,但陈梅与他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据陈梅介绍,今年1月,她曾向沛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侯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但法院以陈梅未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今年9月,陈梅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暂未开庭。

多种原因导致法律上的重婚

重婚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不仅面临道德谴责、社会评价降低,也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了解,目前重婚罪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种是虽然未经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刘芳介绍,目前重婚罪主要以事实上的重婚为主,法律上的重婚较少。记者以“重婚”为关键词,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公布的2021年判决的87例重婚罪案件,其中14个判例为法律上的重婚,其余73个为事实上的重婚,占比达到84%。与刘芳的上述说法相互印证。

5次婚姻,3次重婚,且3次重婚均是法律上的重婚,侯某是如何做到的?陈梅和钟红告诉记者,在与两人的婚姻登记过程中,侯某均隐瞒现任妻子的存在,使用上一任婚姻关系中的离婚材料登记结婚。

也就是说,侯某与第四任妻子钟红登记结婚使用的是第二任妻子岑某的离婚材料。与陈梅登记结婚时则使用第三任妻子张某的离婚材料。

侯某的5次婚姻登记中,第三次和第四次婚姻登记均在沛县民政局。沛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侯某第一次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存续着与岑某的婚姻关系,但有关婚姻信息只在民政部门省内城市联网可查。第二次办理结婚登记时,侯某提供了法院判决的离婚文书。但对于侯某为何能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上一段婚姻关系的离婚文书登记结婚未作正面回应。

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康娜认为,重婚的原因主要是受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无法核查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是否已经登记结婚、是否具备事实婚姻。同时,对当事人持有的离婚证以及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的生效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也无法有效核查其真实性。

除上述原因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庆仁还提到,在涉外婚姻中,各国关于婚姻的规定不尽相同,跨国公证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疏漏,导致外国公民以及中国公民都有触犯重婚罪的可能。

专家分析的上述重婚原因与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梳理的案例情况较为一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0年、2021年判决的78份因为法律上的重婚导致的重婚罪案件中,主要为异地登记、当事人一方双重身份或者当事人一方首次婚姻是事实婚姻而第二次为登记结婚这三种情况导致。

其中,因为异地登记造成的法律上的重婚占比最大,共有41起(另有10起判决虽是两次婚姻登记,但未明确说明具体在何地登记,不计入其中)明确是因异地登记引起的重婚,占比53%。23起判决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具有双重身份,占比29%。相关判决显示,双重身份的原因主要是使用假身份、伪造证件或冒名登记,或是在登记时有两个户口等。

专家:减少法律上的重婚需综合施策

由于3次重婚均为法律上的重婚,侯某的两次重婚罪判决均引起婚姻登记信息是否具备全国联网审查功能的讨论。

因为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及婚姻登记信息没有联网,重婚、骗婚情形大量存在。今年5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向民政部申请公开我国是否已经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并于6月获得民政部的肯定回复,“目前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婚姻登记机关全部具备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

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是否能避免法律上的重婚?张莹认为,在婚姻登记全国联网且当事双方结婚档案均存在的情况下,今后将能够实现重婚形式只剩下事实上的重婚一种形式。

不过,张莹也担心,由于此前一些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善,使得当事人的结婚档案保存不当,也可能造成法律上的重婚,“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存在较多,即使婚姻登记全国联网也查不到。”

康娜说,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且每个人的身份证号唯一的前提下,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可能性,在理论上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如果当事人伪造身份证或者伪造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生效证明,其依然可能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给予结婚登记。”

何庆仁则认为,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虽然能通过技术的改进有效避免异地登记的重婚犯罪,但未必能彻底杜绝前后婚姻都是法律婚姻的重婚犯罪,因双重身份及异国婚姻审查难度大带来的重婚问题仍然不容易避免。

记者注意到,民政部近年来采用了多种措施减少重婚、骗婚现象。2021年5月19日,在民政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稳定性和信息全国性,强化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外,民政部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的核验等措施。

何庆仁认为,减少法律上的重婚导致的重婚罪,应当综合施策,全面努力,除了持续推进婚姻状况全国联网工作,加大宣传外,还应强化跨境公证与国际司法协助,尽量压缩涉外婚姻中双重登记的空间。同时完善我国公民个人身份唯一性的相关工作,尽量减少一个人拥有两个甚至多个身份证件的现象。此外,还应加强普法宣传,强化一夫一妻制、净化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观念。

康娜认为,除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外,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的信息共享,婚姻登记机关与派出所身份证信息的共享也是杜绝法律上重婚的有效手段。同时还可将伪造证件的行为纳入信用查询系统,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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