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主体是选民,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确认选民资格的重要条件。而在选民登记时,年满18周岁是以当地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日作为计算依据的,即到选举日那一天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可以登记为选民。这个看似很好理解、很容易计算的年龄,在确认实践中却常有偏差,即常常含有一点“水分”,因此应当严格依法准确确定选民,挤掉选民登记中的这点“水分”。
假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期是2021年11月30日,那么2003年11月29日及其之前出生的公民,肯定应当被列入选民年龄范畴;2003年11月30日及其之后出生的公民,则不能被列入选民年龄范畴;正好是2003年11月30日出生的呢?人们常常会很自然地认为刚好符合选民年龄——18周岁。于是,在许多地方的选民登记中,都是按照这种理解将其登记为18周岁选民的。其实,正确确认18周岁公民出生时间的关键就在这个节点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周岁”应当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因此,上述的2003年11月30日当日即零时至24时出生的公民,不能计算为年满18周岁。必须是2003年11月30日零时之前出生的公民,才符合选民18周岁的年龄标准。有人说以生日当天的日期最容易记忆,不就是这点“水分”么,何必那么“死板、教条”,多几个这样的选民有什么不好!但法律法规对这一年龄确认的规定是没有“弹性”的,选民登记需要依法从严从实进行,这点“水分”应当挤掉,以准确确认公民18周岁的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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