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那些烦心事

离婚时

往往会涉及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那些烦心事

车子、房子

如何分割

需要考虑较多因素

本期节目

上海朴汇律师事务所

沈晓青律师

来跟大家聊聊

“离婚财产分割”

这一烦心事儿

本期嘉宾

“离婚财产分割”那些烦心事

上海朴汇律师事务所

沈晓青 律师

(点击收听完整音频)

案例一

网友提问:

一方在婚前付了首付,婚后则两人共同偿还贷款等部分,后来该房子出售并置换了第二套房子,那么,此婚前财产部分如何来计算?是否按照第一套房子中婚前部分的比例,来计算第二套房子中的非共有金额?

“离婚财产分割”那些烦心事

沈晓青律师表示,财产分割考虑因素较多,并不当然按第一套房屋的婚前部分比例来计算。

首先需要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民法典》1066条的相关情形(转移、挥霍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患病需治疗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是不涉及婚内财产分割、析产的。

“离婚财产分割”那些烦心事

如果涉及离婚,需要对财产分割,那要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

1. 共同财产的确认

本案中,第二套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共有物分割时一般是一人一半。

2. 分割比例的确认

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1)看贡献,即第二套房屋的购房资金来源。事实上就是第一套房屋(第一套房屋的价值,如何组成:①男方支付的首付 ②共同归还的贷款 ③房屋增值部分)结合这三点再转换成第二套房中两人的贡献。

(2)看特殊情况: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二

网友提问:

我跟朋友签了一个协议,大意是他借我的名义买车,并且以我名义贷款。如果离婚,这辆车属于非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财产分割”那些烦心事

沈晓青律师表示,在相关实践中,网友的情况属于“借名买车”。本案中,沈晓青律师认为,如果网友的朋友没有购车资格,借用网友的名义买车,该车辆实际是登记在网友名下,并且以网友的名义贷款了。

“离婚财产分割”那些烦心事

车辆是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沈晓青律师表示,该车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你名下,原则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大概率要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该车辆的购车资金来源是第三人(首付款、贷款)、实际使用人也是第三人(保险、维修保养、违章记录等),那么第三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坐实“借名购车”。如果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第三人对车辆的权益,才有可能将该车辆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

沈晓青律师建议,如果“借名买车”一事真实存在,可以在夫妻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各方签署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记者:沈佳怡

编辑:高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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