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公司股权如何继承?

当自然人股东去世了,原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他的股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但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继承人继承股权之后会导致公司股东变更,这对公司将产生深刻的影响。那么,股权如何继承的呢?关于这个问题,先邦律师事务所给您具体介绍一下。

干货分享:公司股权如何继承?

一、股权可以继承吗?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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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三、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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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股权继承公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1)是否必须出具股权继承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有些公证部门要求股东的继承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理由是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我认为不必要也不可行,理由是:第一,继承权是绝对的,只要被继承人的股权是合法存在的,其股权是否真实反映其价值不是公证机关考量的范畴,在审核前述证明性文件无误后,无权干涉相关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规模的大小,价值的多寡。第二,股权的继承人多数情况下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权了解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更无权查阅公司的财务账册,又如何能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呢?如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为股权继承的前提,势必阻滞股权的继承,甚至侵害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是否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持此观点的公证部门是因为股权继承实际上也是股权变动,而且往往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适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事实上,一旦公证部门有此要求,本来对股权继承持同意或默认态度的股东(们)往往会改变主意,从而排除股权继承的发生,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和《继承法》的立法初衷的。所以,我也反对将其他股东的意愿作为股权继承的要件。至于其他股东对于继承人因年龄、智力、能力、经验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继承人的全体或部分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应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设置,或者通过董事会成员的选举限制其权利形式。

通过上文介绍,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公司法中关于继承人继受股东资格时排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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