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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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起诉儿子,请求减少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许先生和杨女士原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许。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为自愿离婚,儿子小许由杨女士抚养,许先生每月10号向杨女士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小许18岁为止。同时还明确双方共有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房贷1万元由其进行偿还。

珠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吗

离婚后,许先生按协议约定履行了12个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之后许先生以生意亏损严重、还贷压力大等为由,多次和杨女士商量减少抚养费数额,但杨女士并未同意。随后,许先生将小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费数额为每月3000元。而杨女士作为小许的法定代理人辩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5000元,不同意减少。小许每月各项费用花销很大,自己收入微薄难以抚养;而许先生做生意月入十几万元,有多套房子并且还新买了价值几十万的车辆。

许先生需支付的抚养费能否减少

离婚协议属于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系列约定,其中既包括和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是,不论协议的内容如何,都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在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对其中的抚养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在本案中,许先生和杨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许先生和杨女士现已离婚,因此上述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珠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吗

同时,从协议约定抚养费数额为每月5000元可以看出,该抚养费金额是双方根据二人的具体情况、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许先生的负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协商一致的结果。而许先生称其每月有贷款要还,但双方签订的协议就约定由其每月偿还房贷1万元,由此可见双方约定抚养费金额5000元时也考虑了房贷因素。

此外离婚后许先生又贷款购车,说明其有能力在负担其他费用的基础上负担车贷。即便许先生承担车贷有困难,但车辆并非生活必需品,其也可以通过变卖车辆进行解决。而对于许先生称生意亏损严重,因其未能充分举证,不予采信。

因此,许先生在不存在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出现变故等特殊情形时,双方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应减少。

案例解析

《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确定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优先,尊重判决为原则。

除此之外,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有独立请求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生活、学习等合理需求。

但是,《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因此,减少抚养费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减少抚养费的诉求,也多为不予支持。

珠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吗

不过在实践中,也有少数案例获得得到了法院支持。参照《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当给付抚养费一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比如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等,如给付方能够充分举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抚养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可无论怎么说,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和平协商好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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