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25 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协商一致的问题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件详情】

原告诉请:

1.确认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北路669号裕福明珠6号楼1308房归原告许某一人所有;

2.判令被告张某协助将该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原告许某名下;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承担(包括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3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位于安溪县××镇××路××号裕福明珠6号楼1308归许某所有,按揭款由许某负责还清。小车(闽C5××××)归张某所有,按揭款由张某负责还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其它共同的财产。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分割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已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就涉案房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财产分割条款,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审理结果】

一、位于福建省安溪县归原告许某所有;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许某办理福建省安溪县的过户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婚内财产25 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协商一致的问题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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