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王先生和妹妹王女士从村里考上大学,毕业后都留在城市工作,并将户口迁至工作地,成为城镇户口。父母一直在农村生活,2006年3月,父母想在宅基地上新盖一栋楼,王先生和妹妹王女士将积蓄交给父母,盖了一栋五层楼房。2013年,王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那么在继承遗产时,王先生和妹妹王女士能否继承房屋?宅地能否被继承?

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北京德亮宅基地纠纷律师

一、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1、宅基地房屋可被继承,相应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材料;

(五)法律允许拥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遗产范围来看,主要是被继承人享有的所有权的物,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可否纳入遗产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的意义在于能籍于此建造房屋,既然公民的房屋已被纳入遗产范围,根据《物权法》第147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的原则,其占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处分,随之继承,问题迎刃而解。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一)由于我国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或者进行乡镇企业建设需采用组织形式,自然人不能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主体,所以不会发生仅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房屋继承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只要未分户,即便户主死亡也不会发生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二)宅基地的继承与否,与其性质密切相关。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质,申请人无偿取得,法律确保“一户一宅”,居者有其屋;申请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对村民身份具有浓烈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阻断了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的链条,不管是采取出售、赠与等方式。

(三)从法律条文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缺乏依据,因而不具有合法性。从自然正义看,若允许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无偿取得的用益物权上继续获益,有损公平原则;若允许继承,宅基地世代相传,范围无限扩大,必将导致“一户数宅”的结果,违背宅基地的保障属性;不仅如此,继承还可能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群。故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继承不符合现行政策。

所以,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的王先生及妹妹王女士是可以通过继承取得父母的“五层小楼”的房屋的所有权的,但是,由于,王先生的户口已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不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也就是说一旦王先生继承的房屋坍塌、灭失、被拆除,宅基地赖以依附的房屋遗产不复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回归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被继承。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为您总结梳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更多法律信息请关注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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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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