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丈夫去世后妻子和女儿能否继承公公的遗产?

来源: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 葛华舟律师

【案情回顾】

张三有兄弟两人,李丽和张三是夫妻,2010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张蕾,日常与公公婆婆住在一起。2017年丈夫张三因病去世,2018年丈夫的父亲张石也因病去世,公公张石去世前李丽一直照顾公公婆婆的日常起居,公公张石去世后,公公张石的遗产一套房产如何继承一家人协商不定,故李丽到律所咨询律师关于法律如何规定的?

【律师说法】

1、有遗嘱从遗嘱,没遗嘱从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公公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确定遗产分配方式。

2、女儿可代位继承父亲的继承权?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女儿张蕾可以继承张三的继承权,即也是爷爷张石的遗产继承人之一。

3、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律规定,遗产有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世后,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继承的份额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的份额是均等的,也就是平均分配。结合本案,公公的房产有继承权的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婆婆、丈夫的兄弟和女儿张蕾三人。三人有权按照法律继承房产。

4、儿媳李丽有无继承权?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儿媳李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继承公公的遗产,但是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虽然儿媳李丽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其对被继承人公公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具体份额各位继承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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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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