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成律师: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孟成律师: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导致涉外婚姻问题相对比较复杂。由于涉及到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会有所不同,那么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应该怎样解决呢?下面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孟成律师带您分析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孟成律师: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财产纠纷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案例分析

一中国女子刘女士和一外籍男子约翰在中国登记结婚,但因为工作原因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后约翰在中国起诉要求离婚。在两人争吵之后,刘女士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既然两人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合法夫妻,那么就应该对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约翰则不同意刘女士的看法,他认为,双方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也并未共同生活,因此认为这两年的所得以及期间购买的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中刘女士和约翰虽一个中国籍一个外国籍,但已经在中国登记结婚,其婚姻效力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即我国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约翰和刘女士自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登记之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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