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房屋按份共有需谨慎

确认房屋按份共有需谨慎

文 尹宗尧 青岛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

在代理婚姻继承案件中,经常碰到所有当事人仅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形。

特别是房价高企的当下,房屋价值太大,所有当事人均没有足够钱款支付房屋折价款。

再有,在法庭之上,有些当事人矛盾冲突比较严重,有些当事人不同意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

鉴于此,法院的处理措施一般比较谨慎,判决确认各方当事人按份共有该套房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就是各方当事人按照份额拥有财产份额。

在法院确认按份共有,双方都皆大欢喜了。

不是的,按份共有,其实就是团结户,要知道,团结户一般不团结的。

后果就是,该房屋你有份额,但是不能实际占有、使用,更是不能处分,为啥?你卖没人要的。

团结户,各方不堪纷扰,于是,有人终于忍不住了,一纸诉状到法院,要求实际分割。

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吗?

且看一个案例:

李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分割李某1、李某2按份共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XX路X号X单元XX户房屋;2、青岛市市南区XX路X号X单元XX户房屋归李某1所有,李某2立即腾迁房屋,并协助李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1向李某2支付房屋1/6份额的折价款。3、本案诉讼费由李某2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1曾于2011年起诉,要求确认青岛市市南区XX路X号X单元XX户房屋归李某1所有,李某1向李某2支付1/6房屋份额的折价款,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南民初字第70550号民事判决书,以李某2在本市无其他住所为由认为涉案房屋不宜强行分割,判决驳回李某1的诉讼请求。李某1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青民五终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以李某2虽在上海有房产,但青岛是其户籍所在地,李某2亦长期在青岛居住生活,在青岛再无其他住所为由,判决驳回李某1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现李某2再次起诉,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裁定:驳回李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回原告。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相同当事人就相同涉案标的相似的诉讼请求先后两次起诉,一次判决驳回,另一次双方达成调解,判决书、调解书均已生效,上诉人就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李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就是,伟大的“一事不再审”,指的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不应审理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如一声闷雷,惊醒了团结户,也就是说:

在法院对房产确定了按份共有之后,再想对其进行实际分割,司法救济渠道堵死了,被“一事不再审”堵死了。

因此,奉劝需要对唯一住房进行分割的当事人,协商折价补偿是最好的办法。

每个人都想要的更多,结果是每个人都失去了更多,双输的结果。

确认房屋按份共有需谨慎

尹宗尧律师,青岛律师协会婚姻继承、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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