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意外去世,遗产如何分配?

2月22日上午,由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737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走进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锦苑春天社区,开展“奋进新征程法润英雄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普法活动。

  此次活动由东湖区普法办、东湖区司法局、董家窑街道联合主办,4名公益律师与“法律明白人”一起为社区居民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普法宣传活动。

女儿意外去世,遗产如何分配?

公益律师为市民解答法律问题

彩礼属女方的个人财产吗?

  “今天是咱们社区开展公益普法的日子,我已经在社区的网格群发了消息,等一会儿就会有居民前来咨询。”在锦苑春天社区小广场上,社区网格员一边摆桌凳一边说道。

  不远处一群正在舞剑的老人,见到公益律师和“法律明白人”来到小区,纷纷围过来咨询问题。东湖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摆摊设点”,将法律知识送到居民家门口,希望带动大家尊法学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们的普法案例,都是和大家息息相关的,您可以拿回去看看。”活动现场,东湖区“法律明白人”向居民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公益律师通过案例剖析、以案释法,耐心地向居民普及法律知识。

  “父亲去世前都是我在照顾,虽然没有立遗嘱,但家里的财产理应由我继承。妹妹已经嫁出去了,怎么能一起平分?”黄先生就兄妹两人如何继承老人遗产的问题寻求帮助。

  “别着急,坐下慢慢说。”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勇耐心细致地对其进行了讲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写得很清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您应该可以多继承一些父亲的遗产。”

  “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吗?”对于居民提出的这个疑问,刘志勇表示,结婚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婚前所得,是男方婚前为缔结婚约向女方赠与的钱财,女方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后,财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赠人,应当成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借款担保人责任有多大?

  “我与两个朋友合伙做生意,向银行借款120万元,当时每人借款40万元,同时签了联保协议,我是只要还40万元还是要承担120万元还款责任呢?”李女士就借款问题向律师咨询。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刘程远律师就该问题向李女士进行了一番分析。首先,李女士是40万元的借款人,偿还银行40万元是李女士的责任,同时因为签了联保协议,如果在其他两名借款人没有向银行还款,银行也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担保责任。不过在李女士向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两名借款人追偿。

  “大家在签联保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刘程远律师告诫。

  “如果是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保证人吗?”针对另一位居民的问题,刘程远解释,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是保证人身份或是见证人身份的,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写一份有效的遗嘱?

  “老人生前未立遗嘱,过世后应当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关于房屋继承,是居民咨询最多的问题。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尹一回应说,未订立遗嘱,房产份额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的办理方式需要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办理。

  “怎么才能立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遗嘱?”熊大爷问道。

  “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熊尹一表示,公证遗嘱一般需要遗嘱人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如果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自书遗嘱则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听完这些,我可算是对立遗嘱有个大概的认识了,谢谢律师。”熊大爷连声道谢。

女儿意外去世,遗产如何分配?

  “我有个问题,能帮我解答一下吗?”见有法律咨询,骑着电动车路过的王奶奶停了下来。

  “奶奶,您坐这儿,请问有什么问题?”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依梦热情地招呼。

  “我女儿意外去世了,留下两个年幼的外孙,都是我和老伴在带。女儿生前与女婿买了一套房,他们买房时,我们老两口借给了他们27万元,房子只写了女婿一个人的名字。因为女儿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意外猝死的,属工伤,女儿单位一次性支付了80多万元的抚恤金。女儿去世之后,女婿只返还了当时向我们借的27万元房款,而房子、抚恤金这些都没有分给我们,这样分配合理吗?”说起去世的女儿,王奶奶一度哽咽。

  王依梦默默递上纸巾,暖心安慰王奶奶。为了安抚王奶奶的情绪,她还讲述了办理过的类似案件,“于情于理,您女婿这样的财产分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依梦继续解释,首先,针对房子的分配就极为不合理,该套房产是其女儿女婿婚后购买的,虽然仅登记在女婿一人名下,但作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父母、子女和配偶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可以参与房产的分配。

  针对王奶奶女儿去世后单位给付的抚恤金,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这部分不属于遗产,应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但在分配原则上,多数观点认为应当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已故女儿对父母本来就有赡养义务,所以王奶奶要求分配抚恤金合情合理合法。

  “女儿去世后,两个年幼的外孙都是由我们抚养,女婿已经再婚,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呢?”说到这里,王奶奶忍不住流出了眼泪。

  “女儿去世后,两个孩子应当由女婿抚养,而不应当由老两口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您可以保留好抚养两个外孙花费的单据,定期和您女婿沟通,保留诉讼证据。”王依梦还建议,为了保证两个外孙的合法权益,王奶奶最好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全部赠送给外孙。

  “谢谢律师,我真想拉着老伴一起来,向你们多了解一下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奶奶说。王依梦递上自己的名片说:“这是我的电话,如果您和老伴需要咨询,欢迎随时打我电话。”

内容来源:新法治报(文/图 实习生万美玲 卢嘉芸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全媒体首席记者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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