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精神病人这一群体的离婚诉讼问题也亟待我们引起重视。

1.关于精神病人作为离婚案件原告时诉权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联系该法条的立法原意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资格成为离婚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其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只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当精神病人作为被告参与离婚案件时,其父母当然可以作为监护人参加诉讼。同样,为保证诉权的平等,法律应当允许精神病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适格的原告。

但离婚诉讼中,男方双方是对立面,从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出发,其第二顺序的原告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变更监护人后,继而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

2.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要求对方支付离婚前扶养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前的扶养费是否应予准许,应当根据个案情况来综合考量分析。如果一方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并未实际履行其监护职责,亦未积极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双因另一方确系因患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扶养费,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考虑判决给付金额

3.关于精神病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

精神病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是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适当帮助,但具体的经济帮助方式与数额的多少并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承办法官依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从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也从另一方自身的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需要抚养顾孩子的实际情请求经济帮助等权利依法应予维护。

但是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时所提出的不合法的要求也应依法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不符合赔偿的条件,其请求也不应当支付。

编写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朱妮

刘远务律师释法:

精神病人起诉离婚,其父母可以在为监护人代为起诉,但前提是需要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后才可以。其程序上相对于正常人来说要麻烦一点,但一点也不会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遇到相关情况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即可。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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