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胞胎可以分开抚养吗?青岛崂山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近日,青岛崂山法院依托“崂山区妇女儿童维权联动工作站”,发挥家事审判的专业优势,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综合考虑双胞胎的成长生活环境、孩子的情感依赖以及父母的抚养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孩子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判决双胞胎姐妹由父亲和母亲分别抚养,最大化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离婚后双胞胎可以分开抚养吗?青岛崂山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在原告李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起诉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双胞胎妹妹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表示对孩子抚养权有意见,认为孩子是女孩也是双胞胎,希望让两个孩子一起生活。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协议离婚,二人的双胞胎女儿李某凡(长女)和李某月(次女)于2015年出生,随后夫妻二人复婚。复婚后二人感情仍然不和,王某曾于2016年在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自夫妻二人分居起,双胞胎姐姐李某凡随母亲一起在青岛生活,妹妹李某月随父亲李某以及爷爷奶奶在莱州生活。

该案审理中,原告李某主张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母亲王某则认为,双胞胎均为女孩,孩子七岁正处于成长期,两个孩子均由母亲直接抚养更为合适,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则不强制要求父亲承担。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已经分居6年以上且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予离婚。关于争议的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抚养权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经查明双胞胎女儿自出生六个月后就分别跟随父母两地生活,各自已熟悉了当地的生活学习环境,如果妹妹李某月由母亲带回青岛抚养,其成长环境会突然发生改变,又需要一个不断适应熟悉的过程,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另外,原告李某也提交证据证明其给李某月提供了较好的生活与教育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据此,崂山法院认为双胞胎妹妹李某月由原告李某抚养、姐姐李某凡由被告王某抚养更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因原、被告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故由其各自承担该名子女的抚养费;在探视权方面,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对方每月可探望子女两次。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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