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协议内容?

现实生活中,一些负债的夫妻可能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意图规避债权人追偿债务,通过协议离婚,一方自愿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转到另一方名下,影响他人债权实现,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诉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能否获支持呢?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与案外人侯某为生意所需,向常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本金及利息。后因王某及侯某未遵守约定,常某遂将二人诉至遂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和侯某偿还常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王某、侯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王某、侯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进一步多方打探,发现王某名下有住房一套,但已于几个月之前过户登记到妻子杨某名下,且与妻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所有债权、债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常某便将王某及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第三条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常某对被告王某享有债权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常某对被告王某具有债权人资格。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的借款事实发生于被告王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王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此种分配方式明显对原告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王某、杨某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  

法官提醒

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协议内容?

王磊 遂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夫妻以离婚的方式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企图达到不履行债务的目的,并非万全之策。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是“老赖”常用的伎俩,在离婚协议中设置不公平、不对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归属约定,并将相关房产转移到配偶另一方和子女名下,从而达到减少偿债资产、规避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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