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引纠纷 法律援助促调解

:继承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如发

案情简介:受援人韩某某,女,1928年生人,天津市河东区某社区居民。韩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甲系母子关系;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子(韩某某之孙),孙某某系李某甲之妻(韩某某之儿媳)。2016年2月24日晚8时许,李某甲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经交通队办案民警主持调解,事故双方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李某甲共获损害赔偿金人民币90余万元。该调解损害赔偿费由李某乙领取,但其仅有孙某某的授权,并未获得韩某某授权;且韩某某始终未拿到应得份额。受援人年事已高,无任何经济生活来源,此时又饱受丧子之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某某特申请法律援助,依法提起继承损害赔偿金纠纷诉讼。

承办过程:经审查,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姚如发律师代理此案。在姚律师的帮助下,案件于5月19在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6月2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期间,姚律师同韩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多次会见,充分了解案情,调取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为开庭悉心准备。

经研究,姚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定性?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即受援人)给付死亡赔偿金相应份额?原告应得死亡赔偿金具体份额?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关于本案中所提到的死亡赔偿金的定性问题,即其是否属于遗产,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援助律师认为,无论其是否属于“遗产”,二被告向原告给付相应份额是均有法律依据的。至于分配份额除依法分配外,是可以选择协商处理的。

承办结果: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援助律师积极对受援人进行劝慰,化解受援人心结,促成了本案的顺利调解,最终案件以二被告向受援人给付300000元人民币达成调解结案。一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韩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300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系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所引发的家庭利益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件,该类案件的一个重要共同特点就在于家庭矛盾纠纷的引发系家庭成员间缺乏有效沟通,进而产生分歧、误解,致矛盾逐渐升级,使得问题僵化得不到效解决。解决该类案件既要把握住该类案件的共同特性,还要敏锐发觉个案的矛盾冲突点,既要从整体上全面把握控制,又要适时宜从具体细节上展开有针对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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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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