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问题发生了这些变化,您知道么?

《民法典》中对遗嘱的形式,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实践中,各种遗嘱有哪些利弊呢?而提前立遗嘱,也会让自己没有后顾之忧,那么更加深刻地了解遗嘱便成了一个很重要的话题。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问题发生了这些变化,您知道么?

(一)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而且务必要注明写遗嘱的日期,精确到写遗嘱的具体的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操作起来非常简单,只需要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即可。但是缺点是隐秘性比较强,如果立遗嘱人私自写了遗嘱尚未来得及告知继承人就去世,那么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该遗嘱的存在。

(二)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均要亲自签名并写明年月日。这种遗嘱解决了立遗嘱人书写困难的问题,但是对见证人要求严格,需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三)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日期。这种遗嘱方式比较快捷,但是由于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很容易产生疏漏。

(四)录音录像遗嘱。这种遗嘱方式相对来说更加快捷方便,由立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全部内容即可。同时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这需要妥善保存录音录像设备或其他原始载体。

(五)口头遗嘱。依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如果事后紧急情况消除,立遗嘱人可以用其他方式立遗嘱,那么口头遗嘱就是无效的。

(六)公证遗嘱。这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方式。立遗嘱人本人在公证处办理即可。但是公证处对立遗嘱人身体条件、财产属性要求都比较高,比如有些地区的公证处对正在偿还贷款的房屋以及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房屋不予办理遗嘱公证。可见公证遗嘱操作流程比较复杂且要求严格。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结合自身身体条件、文化程度或财产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遗嘱方式即可,利用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做到最大程度的财产延续,爱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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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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