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亮点四

酌情分得遗产权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四

【法条链接】《继承法意见》第1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复函》;《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典型案例】陆益芳、陆亚平、汤某继承纠纷,(2020)闽06民终879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汤某上诉提出其对公婆陆纯良、张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理由,缺乏证据。汤某虽与陆纯良、张超生活居住在一起,但在案没有证据表明汤某在生活上为此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扶助。况且,陆纯良、张超生前均系离休干部,生活上有经济来源,故汤某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基于汤某一直与陆纯良、张超一起生活的事实,一审法院酌定分配给汤某遗产5.66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虽欠妥,但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

小结:《民法典》放宽了酌情分给遗产人员的条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不再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遗产的限制性条件,充分保障了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及对被继承人抚养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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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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