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29离婚后抚养权归属纠纷干货:不同年龄孩子抚养权归属

结束一段婚姻关系时,若双方可以平和理性对待,那么可以通过协商“协议离婚”;但若因为种种原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那只能到法院通过诉讼达到离婚的目的。离婚诉讼中,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除了财产,就是孩子。不同年龄的孩子法律规定不同,具体情形及相应法律规定如下:

一、子女年龄≤2周岁的,分为两种情形:

A一般随母方生活。参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如下: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关于“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如下: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如下: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B有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考虑父方抚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如下: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2周岁<子女年龄<8周岁的,父方和母方均有权要求取得抚养权。其中一方若有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如下: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若双方均表示要与子女一起生活,在子女长期随一方的祖辈生活,则可优先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法律规定如下:第四条 若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020.2.29离婚后抚养权归属纠纷干货:不同年龄孩子抚养权归属

三、8周岁≤子女年龄<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如下: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若子女年龄超过18岁,一般情况下,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停止抚养费,但若仍在学校就读时,仍可以得到抚养费,

参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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