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 | 公司法普法小知识(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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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知识76:哪些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不成立,又可以请求撤销?

公司股东,且至少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系列知识77: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不成立或撤销的案件,谁为被告?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系列知识7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哪些行为属于典型的违反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系列知识7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如何确定原被告?

通常情况下由公司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现实中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往往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或实质上导致公司无法行使诉权,此时公司法便赋予董事、监事、股东在不同情形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当监事或者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以侵害公司利益的监事或他人为被告,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以股东为原告,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系列知识80:公司的董事、监事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当然可以。

通常情况下,董事、监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接受公司的委任担任相应职务,本质上与公司形成的是委托关系。但董事、监事也可能与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比如《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这些规定都说明公司董事、监事并不是只能同公司建立委托关系,也有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尤其是涉及董事、监事的解聘或与相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注意区别不同身份重合时的关系处理问题,避免顾此失彼产生纠纷。

系列知识81:股东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可以,但是很难成功。

首先,必须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其次,解散公司的前提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最后,必须属于法定事由之一: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系列知识82:什么是简易注销?

一般指的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简易程序,简易注销简化了注销程序、公告方式和登记材料。简易注销的公告期为45日(部分改革试点地区的公告期已缩短至20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有关企业简易注销的规定。

系列知识83:简易注销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如下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2)非公司企业法人;(3)个人独资企业;(4)合伙企业。由上可知,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进行简易注销,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简易注销的相关规定。

系列知识84: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系列知识8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便注销的法律后果?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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