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是否能调整?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赵洪涛律师

离婚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是否能调整?

[裁判摘要]: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夫妻双方应当自觉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

离婚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是否能调整?

当事人情况

原告:姜某1,女,201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理人:林某(系姜某1之母),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姜某2,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姜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19年3月和4月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抚养费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林某与被告姜某2在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至孩子自立(每年增加一万)”。离婚后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给付原告两个月抚养费后,不再给付。遂2019年2月原告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27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9)鲁02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4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9)鲁02民终11340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3月1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1)鲁02民再35号民事判决书,此3份判决书均判决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继续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由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失误,遗漏了2019年3月和4月两个月抚养费的主张,并且被告没有给付。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姜某2辩称,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发生于2019年3月至4月,主张每月五万元抚养费,远远超出实际需要的合理必要范围。原告应举证证明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不具备支付如此高昂抚养费的能力,离婚以后答辩人经济状况不断恶化根本无力支付天价抚养费。原告的抚养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按答辩人月总收入(月均10989)的20%-30%的比例给付,即每月2200元至3300元。另外因被告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时对原告的抚养费约定过高,非双方真实意思。被告已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鲁0202民初5109号,要求调低抚养费,因该案的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故被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2019)鲁02民终11340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再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和受处分证明、平安银行催款律师函、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平安银行起诉状、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及协助执行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的证明事项将予以综合评定。

一审查明

1.原告姜某1的法定代理人林某与被告姜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于2017年5月3日复婚,于2017年6月15日生育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协议离婚。原告法定代理人林某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女儿,姜某1,1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至孩子自立(每年增加1万元)”。

2.原告姜某1于2019年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姜某2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52000元(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抚养费,每月50000元,共计300000元,其中被告已经支付48000元);判决被告自2019年5月起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0元,每年增加10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2019)鲁02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拖欠的抚养费152000元;二、被告姜某2自2019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姜某2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1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姜某2自2019年5月起每月支付姜某1抚养费50000元至姜某1十八周岁止。

2021年,姜某2因不服(2019)鲁02民终11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鲁02民再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9)鲁02民终11340号民事判决。

3.姜某2工作单位即墨海关于2021年7月7日出具收入证明,载明姜某2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实发工资为131864.5元。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证明,载明姜某2不享受2020年、2021年年终奖金;2021年度精神文明奖不予发放;2020年度、2021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2021年,被告姜某2因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金融借款纠纷被诉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因被告姜某2未按(2019)鲁02民终11340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03执17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某2银行存款共计130万元;并向即墨海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姜某2工资收入90万元。

被告姜某2因与案外人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0)鲁0213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某2偿还宋秀华借款10万元。

离婚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是否能调整?

裁判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予中止;原告所诉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姜某2抗辩称其已向青岛市市南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鲁0202民初5109号,要求调低抚养费,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要求中止审理本案。被告未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述案件的诉状、受理情况等材料。本案不符合法定中止条件。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姜某2与姜某1之母林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姜某1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至孩子自立(每年增加10000元)。姜某2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3月、4月期间经济状况发生了严重恶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9年3月、4月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是否能调整?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某12019年3月、2019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姜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21)鲁0213民初3904号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3-15 23:10
下一篇 2023-03-15 23:4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