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借钱给朋友,当心借贷合同无效!

#今日说法#​

贷款借钱给朋友,当心借贷合同无效!贷款借钱给朋友,当心借贷合同无效!

与朋友交,言而有信,朋友有难,必当倾力相助。可是从银行贷款后再把钱转借给朋友,这种借贷关系真的合法吗?朋友不还钱又该怎么办呢?且看湘潭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丽与被告小霞原是闺蜜。2021年关将至,小霞向小丽提出借款,要求小丽通过平安普惠平台从光大银行贷款18万元给其使用。碍于情面,小丽同意小霞的要求,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2021年2月5日,小丽同意以自己名义贷款18万元整转借给小霞使用,由小霞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另每月支付580元现金给小丽。此后,小霞按约定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并支付了小丽17个月费用合计9820元。2023年1月6日,双方进行结算,小霞向小丽出具欠条,载明小霞因个人资金周转于2023年1月6日欠小丽75 000元整,承诺于2023年2月1日前还12000元,剩下63000元于2023年3月1日全部还清,如逾期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欠条出具后,小霞并未兑现承诺,小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霞返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借款系小丽从银行贷款,而非其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依法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贷款》协议无效。借款协议无效后,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银行贷款本息75 000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另行收取被告费用9820元,该款应当返还给被告。两抵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65180元。原告要求被告以75000元基数另支付利息,因被告应返还款项中包含了贷款利息,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丽贷款本息6518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有些人碍于情面或是出于仗义,不惜通过刷信用卡,甚至从网贷平台借款转借给他人,注意!这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自然人出借给他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人套取金融信贷资金后又转借给他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出借人不但面临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还需支付银行贷款逾期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复利,纳入不良征信等风险。若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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