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致离婚 法援律师助调解

:离婚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静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致通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1982年生人,家住静海县中旺镇大庄子村。经人介绍,陈某与被告刘某于200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生育一女刘某冉,2007年11月生育一子刘某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多,未建立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刘某多次殴打陈某,众亲友屡次劝说无效,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自2015年7月起陈某便带着两个孩子与被告分居,一直住在娘家,没有生活来源,现欲起诉离婚,因生活困难,到静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中心受理了该申请,并当即指派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袁致通律师承办此案。袁律师及时会见了陈某,并办理委托手续,认真听取其叙述整个经过。了解情况后,袁律师积极帮助陈某准备相关证据材料,首先是搜集整理陈某婚前购置的冰箱、电视等嫁妆的发票等;其次由于当年村里开发,给付给陈某一家8600元赔偿款,由被告领取使用,因此援助律师代陈某多次找到村委会调取当年领取补偿款的签字证据材料;最后,据陈某所述,刘某在中旺镇经营一个网吧,但不清楚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袁律师多次到该网吧调查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开始都不愿意作证、怕得罪人,经袁律师反复做工作,最终拿到了相关证明材料。袁律师在经陈某认可后,代写了起诉书,经法院立案。

庭审中,袁律师指出原被告双方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举办婚礼同居生活,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生育女儿刘某冉,2007年生育儿子刘某澳。由于双方性格迥异,常因一些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屡劝不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分居期间,被告从未主动与原告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已同意离婚。财产分割上,由于证据确凿,被告不得不承认自己领取并使用了土地补偿款,且对于原告提交的婚前个人财产清单予以认可。但被告向法庭说明,中旺镇网吧是其个人出资开办,原告无权分割。对此,袁律师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一方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分割。被告还提出其曾向亲友借款1万元作为家庭消费,并出具借条,而原告称对上述债务的发生时间、资金去向均不了解,经法庭认定,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由于袁律师在庭前准备充分,被告无力辩驳,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结案。

承办结果:法庭考虑实际情况,经协商,长女随原告生活,次子随被告生活,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所有债务由被告负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案件点评:本案是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中涉及婚内土地补偿款如何分割,婚内一方所借债务离婚时怎样认定,以及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法官及援助律师在调查的基础上做了很多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是比较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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