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不办理离婚”?律师:初衷虽好但要合法

□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

近日,有某地民政部门发布“5·20不办理离婚”,离婚登记为结婚登记让路。这种“错峰调节”引发网友热议。对此,法律有无相关规定?听听律师怎样说。

事件速览

据媒体报道,5月15日,贵州省凯里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布《“5·20”结婚登记温馨提示》,为保证“5·20”当天准新人们都能如愿领证,5月20日,该中心工作时间调整为上午7点30分至12点,下午1点开始办理,直到办完为止。此外,当天将暂停办理离婚登记业务。5月17日,凯里市政务服务中心就此事发布致歉声明,表示此安排考虑欠妥,给社会大众带来了不良影响和不便,深表歉意。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近日也曾发布“关于5月20日暂停受理离婚登记的公告”。该公告称,5月20日是结婚登记高峰之一,为避免人员拥堵,控制人员过度密集、扎堆,确保大厅办件有序进行,同时满足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求,2021年5月20日当天暂停受理离婚登记。该公告落款为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发布日期为5月10日。随后,有关人士表示,公告内容确实考虑不妥,将会撤下。

律师说法

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志福律师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分析。

一是从宪法等基本法律规定及其立法精神而言,每个公民都有结婚、离婚的婚姻自由权,行政部门首先要保证法定权益不受侵害,其次才是如何优化服务。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基本原则。离婚自由同样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与结婚登记一样,都是公共服务,民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工作应遵照规定时间展开,职能也应按照法定范围履行。

二是从有关的具体规定来说,民政部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是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办理业务,是各地民政部门权限内的自愿选择。不能忽视离婚者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20日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特殊性,也不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5·20不办理离婚”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婚姻登记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涉嫌违法。

三是从具体做法上来讲,婚姻登记部门的初衷是好的,但更要有法律思维。对于所谓“‘5·20’当日办理结婚人数较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发文提示离婚人士,为节省时间,建议其错开“5·20”办理离婚手续,但不可断然直接拒绝,要时刻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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