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律师说法】默认继承并不是一定能够获得继承

【枣律师说法】默认继承并不是一定能够获得继承

【今日说法律师】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广东

【枣律师说法】默认继承并不是一定能够获得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7的祖父张某1于2020年 11月6日通过公证的形式立下遗嘱一份,将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在其去世后赠与原告张某7夫妇所有。2021年7月17日张某1因病去世,原告将张某1的遗嘱告知了被告及第三人,并于 2021 年9 月14 日通过公证的形式做出了接受张某1遗赠的声明。四位第三人书面表示对案涉房屋不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对案涉遗嘱持有异议,并更换案涉房屋的钥匙,搬进房屋居住。另认定,张某1原为薛城区常庄镇东姚山村村民,张某1与其妻子在该村有老宅子一处。2008年东姚山村整体进行拆迁,张某1被拆除老宅子应得拆迁补供款为267,078.56元。张某1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获得案涉房屋。

张某1共有5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某2(原告张某7之父)、次子张某3(被告)及女儿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1的妻子于20多年前去世,该老宅子没有在继承人之间进行继承分割。老宅子拆迁前,张某2、被告张某3分别出资一万多元,在老宅子内增建了部分房屋。老宅子拆迁后张某1跟原告生活至去世。张某1去世前将老宅子的拆迁补偿款分给了张某2、张某3每人6万元:分给了张某4、张某5、张某6每人5,000 元。现就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张某1生前享有的薛城区常庄镇东姚山村村民回迁安置身份资格而获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张某1对案涉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其通过公证立下遗嘱,将房屋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在其死后赠与张某7夫妇,张某7夫妇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依法对房屋取得所有权。至于房屋购房款的来源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张某1存在侵占案涉老宅子拆迁补偿款中被告张某3的应得份额的问题,张某3可依法向其遗产接受人另行主张权利。判决案涉房屋归张某7所有。

【律师点评】

1、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受遗赠人。遗赠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但也应以活着出生的为限。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遗赠溯及地自始无效。未成立的法人也不能为受遗赠人,但正在设立中的法人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2、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限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张某1将遗产给与其孙张某7,由于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适用遗赠相关法律规定,这将直接影响遗产的取得方式。

(2)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张某7必须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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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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