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案例】离异父亲不愿支付抚养费 法律援助保障幼儿获权益

【法援案例】离异父亲不愿支付抚养费 法律援助保障幼儿获权益

案由:抚养费纠纷

指派单位: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刘桂东

案件简介:

申请人于某某,男,汉族,2011年5月15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砀山县葛集镇。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申请人于某某之母),1981年出生,农民。

申请人母亲朱某与父亲于某2013年11月在砀山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申请人随母亲生活,父亲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到申请人年满18周岁。2015年,申请人父亲与母亲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申请人由母亲抚养,但抚养费没作出判决。申请人父亲借此拒不支付抚养费用。2016年2月,申请人母亲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没予支持。申请人母亲遂到各级政府进行上访,并扬言进京上访。砀山县信访部门高度重视,出面协调,引导申请人及母亲到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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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过程:

2017年2月23日上午,砀山县信访局领导带着申请人及其母亲来到砀山县法援中心办理,值班律师刘桂东接待了申请人母子。申请人的母亲朱某详细陈述了案情,刘桂东律师又详细查看了朱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法院判决书,对案情有了细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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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又提供了经济困难证明,经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刘桂东律师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服务。

接受砀山县法援中心指派后,刘桂东律师又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判决书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申请人2016年起诉时要求增加抚养费未被法院支持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提供增加抚养费的理由和形势变更方向的依据。仔细询问申请人及其母亲,申请人现已入学,学费、食宿费、车费每年3800元,其消费支出明显增多。针对该点,刘律师知道申请人及其母亲提供这方向的证据,并代其写好起诉状,代其立案,使案件重新进入诉讼程序,并准备代理词,等待开庭。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判决书,原告所在学校开具的学杂费证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7条第二项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供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具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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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结果:

该案于2017年5月22日在砀山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桂东律师充分阐述了本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砀山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132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圆满结束,当事人息访罢诉,社会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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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被告身为人父,却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该行为不单单应受到法律的谴责,更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指引社会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法院的判决应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对此种违背道德的行径法院应在判决中体现出对该行为的否定与惩戒。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不单单是一个孩子的胜诉,更是社会道德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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