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宏律师答离婚三问

季宏律师答离婚三问

一、我想离婚,但对方死活不同意,咋办?

回答: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民政局登记离婚;二是,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登记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民政局是不给办离婚登记的。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想离婚的人起诉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证据证明不了这一点,法院就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女方搞“破鞋”,给我“戴绿帽”,我不想这么容易放过她,我不想离婚。她起诉到法院要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这还有天理吗?

回答: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只考虑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就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过错在起诉要求离婚的一方,法院也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三、老公经常与其某一女同事开房,我到他们单位找领导反映过,但他们没有收敛,反而更肆无忌惮、变本加厉了,致使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我能起诉他那个女同事,要求她赔偿我“家破”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吗?

回答:不能。即使坚持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不予受理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仅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包括“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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