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林婉华:离婚协议约定对方承担所有债务,可以吗

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林婉华:离婚协议约定对方承担所有债务,可以吗

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林婉华

目前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起诉离婚,另一种则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方式具有高效、低成本、合意的特点,被大多数离婚夫妻所选择。男女双方在互相协商或妥协让步的情况签署好离婚协议后,即可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实践中,离婚协议是必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处理约定。而就债务承担问题的相关约定条款,一般常见的条款就有“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由某一方承担”。

双方签署完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后续后,本以为各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后,各自就能过上安稳的新生活。但是,生活中还是经常会有意想不到的麻烦找上门。第三方债主手持前夫(妻)一方曾签名的借条要求两人共同还款时,另一方(非签名举债方)当下就会直接简单地认为“我们都离婚了,离婚协议也约定了债务都由Ta承担偿还,并且离婚协议都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了,怎么会没有效力。”

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当事人能否拿这份协议对抗第三人债主呢?答案是:不能。以下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直观地为大家介绍并解释。

案例:胡某锋与梁某章于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协议离婚并于民政部门处办理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1.男方胡某锋与女方梁某章自愿解除夫妻关系;2.双方没有生育子女;3.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4.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全属男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该债务由男方自行清偿负责,与女方无关。离婚后,梁某章于某日收到了 法院寄来的起诉书等相关案件材料,起诉书内容为原告吴某辉起诉被告1胡某锋返还借款50万及利息33万,要求被告2梁某章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梁某章应否与胡某锋共同承担案涉债务的问题,梁某章主张对案涉借款不知情,案涉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案涉债务被胡某锋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赌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梁某章提供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汇款)凭证等证据主张胡某锋没有能力扶养梁某章,但不能以此认定案涉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支出。

案涉借款发生在胡某锋与梁某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锋与梁某章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债务各自承担,吴某辉与被告胡某锋亦未约定案涉借款属于被告胡某锋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借款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梁某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属于胡某锋的个人债务或非法之债。此外,梁某章提交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本院认定案涉借款属胡某锋与梁某章夫妻共同债务,梁某章应与胡某锋共同偿还案涉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一般推定为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婚后的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偿还责任,夫妻之间仍应当共同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基于婚姻关系而衍生共生的财产、债务、子女问题做出协商一致的合意内容,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该离婚协议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若能直接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则不能得到切实有效地保障与执行,也有可能出现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而举债方的配偶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既然我们明确了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那对于离婚后一方还要面临承担本约定由对方承担的债务的情况,主要从债务是否实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入手。

债务的确是属于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非举债方只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向另一方追偿。

债务事实属于婚姻期间另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婚后AA制下的债务、赌债、甚至是“情人债”等。此时离婚协议的约定虽已无法对抗第三人,那么非举债方只能从证明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切入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以是否为夫妻合意、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而审判实践中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审理中对于证据的举证要求相对很高,一般需要审查完整的证据链才会认可并支持其证明目的,因此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并做好相关证据搜集准备,切莫单纯地以为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好就能事不关己,或者自认为自己准备的证据就能轻易撇清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一审败诉的结果可想而知,并且二审的时候也会很难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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