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说法” | 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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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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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条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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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话题

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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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浙江一男子结婚6 年

才知妻子比自己大14 岁

男子陈某与妻子孙某结婚6 年,竟不知对方比自己大十四岁,直到后来迁户口时才发现。原来,妻子当初为了和他结婚,竟然冒用了他人身份。加上这段感情纠纷不断,陈某告状,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日前,台州三门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撤销案件,判令民政局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今年34 岁的陈某是台州三门人,2006 年他在宁波打工时认识了安徽籍女子孙某。两人挺谈得来,于是开始谈恋爱。2007 年8 月,他们去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同年11 月,孙某生下了一个女儿。2011 年开始,两人经常吵架,感情陷入僵局,孙某后来也离家出走了。2013 年,陈某将妻子找回,然后带她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他认为这样会给妻子更多安全感。结果,这一趟让陈某发现了更不痛快的事情:一起生活6 年的发妻孙某并非结婚登记证上的“孙某”!在派出所民警妻子一直在骗他,但基于多年感情,他选择了原谅,并表示只要妻子愿意好好过日子,就既往不咎。好景不长,2015 年孙某又因夫妻吵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孙某系假冒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法院无法以离婚纠纷受理。

今年4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陈某与孙某某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

“家事说法” | 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可撤销?

请问,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可撤销?撤销婚姻与离婚有什么区别?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条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离婚是由当事人申请解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

一、婚姻可撤销与离婚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

1、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非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主动介入可撤销婚姻婚姻案件,原因是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虽因受胁迫而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但结婚后双方可能会建立感情而不要求撤销婚姻,若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主动介入,必将侵犯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并影响大量家庭关系的稳定。

2、能够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均不能申请撤销该婚姻。

3、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程序有两种。第一种是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第二种是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4、还应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

三、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因而实践中认为应当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界定的更宽泛一点。

综上,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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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刘伟东,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高级律师。擅长于办理民商事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于办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理赔等法律事务。热衷于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任市妇联十届支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法律咨询员、省女律师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多次获“安徽省青年卫士”、“安徽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律师”、“安徽省第二届十佳优秀女律师”、“全国维稳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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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支持:淮北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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