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想要轻松挣钱?“帮信罪”分分钟让你坐牢!

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

近年来,部分人受利益蛊惑,将银行卡、对公账户、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获利,但这样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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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张某经微信名“好人杰克”(另案处理)介绍,以获利为目的,携带自己的五张银行卡,五个U盾和一张电话卡来到北京,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出售给微信名“余生只谈钱不谈情”,从中获利2000元。后张某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卡仅9天时间收款交易金额合计767余万元。

2021年3月,李某某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含U盾、银行卡、密码、电话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800元。后李某某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卡21天时间收款交易金额合计为133余万元。

2021年4月13日,张某、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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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明知他人有可能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并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为其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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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想要轻松挣钱?“帮信罪”分分钟让你坐牢!

日常生活中,不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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