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加名未明确各自份额,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父母为了子女能够如愿以偿地找到另一半,完成婚姻大事,时常会在子女婚前购置了一套房屋,可能作为婚房。同时,还可能出现另一种现象,那就是由于另一半的加入,其基于各种事由要求婚后加名,从而导致房屋产权发生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情形!

但是,加名的时候,很多人可能只在意了“加名”却未明确“份额”,这时候,一旦婚变,双方离婚,房产分割如何是好?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加名未明确各自份额,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

【基本案情】

曹某福、高某娟系曹某紫父母。

2009年5月4日,曹某紫、高某娟、曹某福向案外人陈某奇支付购房款36万元;5月6日,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买受人、乙方)与陈某奇(卖售人、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的系争房屋,建筑面积63.01平方米,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93万元等等。

2009年5月20日,曹某紫(借款人、抵押人),曹某福、高某娟(抵押物共有人)与银行(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抵押物为系争房屋,价值93万元等等。同日,曹某紫作为甲方、银行作为乙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15年,自2009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6日,甲方借款所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为系争房屋,住房总价格为93万元。2009年6月10日,系争房屋产权核准登记为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三人共同共有。同日,系争房屋抵押权人登记为银行及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其中商业贷款25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

2010年7月9日,系争房屋偿还商业贷款10万元;2012年1月13日,系争房屋偿还公积金贷款10万元。截止2013年5月当月还贷后,系争房屋剩余商业贷款本金127,211.99元,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147,852.16元。

2013年6月1日,曹某紫与陈某芊登记结婚。同年7月5日,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陈某芊,银行于2013年7月3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个人购房贷款变更抵押物共有人协议书》公证,经查曹某紫于2013年6月1日与陈某芊登记结婚,现双方于2013年6月28日协议系争房屋中属于曹某紫的份额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该房屋的权利人曹某紫的份额申请变更为曹某紫、陈某芊共同共有,银行与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陈某芊于2013年6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变更抵押物共有人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银行与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陈某芊将抵押人变更为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陈某芊等等。据此,同年8月29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经核准登记为曹某紫、陈某芊、曹某福、高某娟。

2017年11月20日,另案民事判决,判决陈某芊与曹某紫离婚,婚生子曹某顺随陈某芊共同生活等等。截止2017年11月当月还贷后,剩余商业贷款本金99,434.84元,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95,377.40元。

审理中,陈某芊申请对系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公司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436万元。

陈某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要求由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共同支付陈某芊相当于系争房屋评估价四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该房屋产权归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所有。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加名未明确各自份额,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由陈某芊、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共有,因陈某芊与曹某紫经法院判决离婚,陈某芊与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共有系争房屋的基础已经丧失,陈某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予支持。陈某芊与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均同意系争房屋产权归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所有的分割方案,法院予以照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曹某紫与陈某芊结婚前,系争房屋原由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共同共有,基于系争房屋的登记情况,以及购房时三人(指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三人,下同)系作为父母子女的家庭成员共同购买,并未对产权份额作出约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法院认定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对系争房屋享有均等权利

根据2013年7月5日的《公证书》所确认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的变更情况,自2013年6月28日起,系争房屋中原属于曹某紫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曹某紫、陈某芊共同共有,因此陈某芊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应以曹某紫在系争房屋中所占产权份额为限。陈某芊与曹某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应视为二人共同出资。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结合公证书的内容、办理公证及加名手续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陈某芊与曹某紫享有均等份额,但是鉴于系争房屋系三人于曹某紫婚前购买,陈某芊获得产权份额是基于其与曹某紫的婚姻关系,三人同意陈某芊婚后加名的前提是父母对曹某紫与陈某芊婚姻关系持久稳定的期待,然该段婚姻实际持续时间较短,若离婚后陈某芊仍按照曹某紫在系争房屋中所占份额的一半获取房屋折价款,则对双方的利益关系显然失衡。因此,法院将综合系争房屋来源、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系争房屋的市场价格、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及本案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陈某芊可得的房屋折价款金额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芊在系争房屋内的全部产权份额归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所有;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应支付陈某芊房屋折价款56万元(产权变更所产生的税、费由陈某芊与曹某紫、曹某福、高某娟各半负担)。

【按例小结】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但加名的时候却未明确各自的份额,那么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房产?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前提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关系持久稳定的期待,然该段婚姻实际持续时间可能或长或短,若离婚后加名方仍按照房屋一半份额获取房屋折价款,则对双方的利益关系显然失衡。因此,法院将综合系争房屋来源、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系争房屋的市场价格、照顾子女和加名方权益的法定原则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加名方可得的房屋折价款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系个案,不代表全部。但从我个人的理解上说,亦倾向于本案的观点,即综合各因素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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