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亲以收入减少为由不愿意给抚养费,我应该怎么办?

作者:赵崇伟,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疫情爆发至今,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收入不稳定甚至失业,那么父母亲一方以收入减少为由,不愿意给抚养费,作为未成年人的我应该怎么办?是否真的可以不给?让我们来看一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最近公开的案例。

2019年1月30日,鲁某和孙某登记离婚。2019年10月18日,鲁某和孙某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孙某抚养,由鲁某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2020年3月4日,双方签订《抚养费协议》,约定鲁某每年支付抚养费用82000元,直至两儿子大学毕业。但2021年鲁某仅支付20000元,孙某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两个儿子起诉鲁某。

庭审中,鲁某辩称疫情后自己的经济状况恶化,收入不稳定,无法再按照原来的协议约定进行支付,并请求适当予以调整,但始终未提交任何证实经济收入减少的证据。最后法院认为,双方抚养费亦非畸高,因此,被告抗辩应当适当调低原约定抚养费标准的主张,缺乏依据,最后判决鲁某向两儿子一次性支付2021年的应付剩余抚养费共62000元。

孩子父亲以收入减少为由不愿意给抚养费,我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及延伸

1、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起诉。

该案中原告是鲁某与孙某的两个儿子,但他们年龄只有12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孙某因离婚后取得了两个儿子的抚养权,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即孙某可代为起诉鲁某要求支付抚养费。

2、离婚后,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此而解除,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但一次性给付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抚养义务人需要有足以一次性支付的资产,且存在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或者可能有无法按时支付抚养费的风险,造成履行上的不便。假如本案中的鲁某在履行本次判决义务后再次拖延支付抚养费,则可要求其将两儿子生活至大学毕业时的抚养费用一次性支付完毕。

3、应支付抚养费一方主张减少抚养费应符合特殊条件,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一是长期间内收入明显降低且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也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是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三是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进行调整。

孩子父亲以收入减少为由不愿意给抚养费,我应该怎么办?

总结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律强制性,无论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生活条件如何,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应提供能力范围内的照顾。希望父母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以孩子利益为中心,妥善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切实履行好父母抚养与教育孩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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