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离婚律师:同居关系之间转账需要明显用意

绍兴离婚律师:同居关系之间转账需要明显用意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被告于2018年5月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年12月举办婚礼,2019年3月9日生育一女。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互有转账来往,原告承担了较多的房租、抚养女儿等生活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虽举证了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证据,存在转账的事实,但双方在同居期间互有转账,并没有借款的合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其余款项均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用,并非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可分割财产,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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