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办理涉外起诉离婚时遇到的一件事儿

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办理涉外起诉离婚时遇到的一件事儿

最近,本律师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立案室,目的是办理一起涉外离婚的立案手续。由于我的当事人是外籍且在国外,所以该案的起诉材料有些复杂,包含离婚起诉书在内的许多文件都是经过在国外公证与认证的,所以含有大量外文。当然,本离婚律师在起诉前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这些外文进行了翻译。

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办理涉外起诉离婚时遇到的一件事儿

准备好全部起诉材料后,本律师于上周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立案室,负责对离婚起诉进行审查的是一位中年女法官。当她看到是涉外离婚案件后的第一个反应是:“呦!怎么还有外文啊?”生怕这位法官误会,本律师马上解释道:“您往后翻,每份文件后都附有翻译件。”于是,这位法官索性把离婚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的原件都退给了我并说道:“我不收原件,把翻译件给我就行了。”

上面这位立案法官的一席话让本律师惊得哑口无言。原来,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立案时需要向法院提供亲笔签字的起诉书,有代理人的还要亲笔签字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是证明原告真实起诉意愿的基本文件,而本案中的翻译件中的起诉书与授权书却是翻译机构复印出来的。这位法官只收复印件的话,在理论上将可能出现法院无法证明起诉是否真的由被告发起的问题,因为法院手里的只是复印件,没有原告的亲笔签名。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但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起码的谨慎还是要有的,真不知道这位法官是怎么考虑该问题的。

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办理涉外起诉离婚时遇到的一件事儿

由于这件事与我方没什么关系,更不妨碍今天的立案。于是本律师便没多计较,至少在正式开庭时,审判法官会要求我们提供原件而纠正这位立案法官的错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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