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8—视频遗嘱,无合格见证人,遗嘱无效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视频遗嘱,无合格见证人,遗嘱无效。

二、案情介绍

原告:请求由原、被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寇某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

被告:被告寇某2辩称,同意分割诉争房屋,但肖某某生前与被告寇某2夫妇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寇某2名下没有其他房产,并且还想继续住在这。所以希望该房屋由被告所有,适当给寇某1和寇某3相应补偿。被告寇某3辩称,同意原告分割诉争房屋的要求,由三人平均分配。

三、法院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寇某某与肖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儿子,分别为长子寇某3、次子寇某2、三子寇某1。寇某某于2011年7月9日去世,肖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去世。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的房屋,系二被继承人购买取得,登记在寇某某名下,系寇某某与肖某某共同遗产。该房屋现由被告寇某2居住使用。

庭审中,被告寇某2表示肖某某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因需要其照顾,留有遗嘱,因其不会写字就以视频的方式予以记录,该视频于2013年7月在诉争房屋内由寇某2之子寇某用手机拍摄,寇某2之妻曹某某在场,视频内容为“我叫肖某某,今年77岁,给民畅园住,跟我二儿子在一块,三个儿子,二儿跟着我,我将来百年以后呢,我那一部分归我二儿,那二个儿子不能少于8万块的补偿他们,补偿他们哥俩,就这意思”。

原告及被告寇某3对上述视频不予认可,称对录制该视频并不知情,视频亦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肖某某生前患有疾病,在受到惊吓和刺激时不能正常表达,该视频显示肖某某的表述前后矛盾,因此该视频录制的内容并非肖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寇某1及寇某3均对二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为老人养老送终。

次查,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房屋现价值为1000000元。被告寇某3表示遗产应当平均分割,自己可以适当少要,要求补偿自己320000元。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寇某2提交的视频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原、被告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法院认为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原、被告对于遗产的范围及继承人的范围均无异议,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并无不当,本院确认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系寇某某与肖某某共同财产,应由二被继承人的三名子女即本案原、被告依法继承。

寇某2所提交的视频遗嘱系寇某2之子寇某用个人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寇某与寇某2之妻曹某某在场,无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该二人与被告寇某2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该视频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因此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原、被告均未主张或提供证据证明遗产存在应予多分、不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故诉争房屋应由原、被告三人各继承1/3份额。考虑诉争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宜由寇某2取得所有,根据房屋的现价值按比例给予原告寇某1及被告寇某3补偿。因寇某3要求补偿320000元,未超出给付比例,本院照准。

六、审理结果

1、被继承人寇某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的房屋由被告寇某2继承所有;

2、被告寇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寇某1补偿款333333.33元;

3、被告寇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寇某3补偿款320000元。

七、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8—视频遗嘱,无合格见证人,遗嘱无效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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