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会因为显失公平而撤销。

李晓娟律师通过杭州市萧山区一个判例来说明。

杭州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原告主张: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4月8日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7年2月6日在四川省梓潼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双方离婚后三年内向原告支付50000元。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原因屡次拒绝支付,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怠于履行其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杭州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因为被告并不欠原告任何费用,不涉及偿还原告费用的问题,这一条款显失公平,应该撤销。另,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是基于原告要承担抚养义务,但原告违约在先,拒不履行监护、抚养女儿的义务,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抚养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更不合理合法。鉴于以上理由,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50000元。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离婚后三年之内偿还女方人民币50000元”,现被告逾期未还,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被告支付此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案涉条款显失公平应该撤销,但被告并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被告同时又以“原告不履行监护、抚养女儿的义务,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为由不同意支付案涉款项,本院认为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对被告不付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杭州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法院判决: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0000元。

律师建议: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为确保对方全面及时履行协议内容,通常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条款,通过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方式防止对方不守承诺。

比如,可以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这样,就可以起到督促对方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作用,就算对方没有按照约定给付,您也可以获得违约金或利息等经济上的补偿。

如有婚姻法律问题,找专业婚姻律师,为你提供更细致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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