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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亮(男,化名)与李小荣(女,化名)2004年5月相识,次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李小荣于1993年12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一次性付款所购,该房屋于1994年12月竣工,产权证于1996年3月办理,产权人姓名为李小荣。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3年5月起,妻子李小荣与丈夫张宏亮分居。2015年12月,李小荣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张宏亮称同意离婚,但是提出双方已经结婚10年了,要求分割李小荣名下的房屋一套。李小荣想知道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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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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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夫或妻个人特有的财产。
Tips
我国《婚烟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不会随着夫妻共同生活年限变更为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李小荣婚前签订合同并付清全款购买的房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丈夫张宏亮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供稿人:
杜凤兰,甘肃省妇联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内诉讼案件及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919336502,微信号:dfl13919336502。
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甘肃省妇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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