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订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能否以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离婚协议订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能否以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案例

原告王某(男方)与被告刘某(女方)于200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24日生一子。2011年1月14日,双方以刘某名义购买504号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16年7月2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婚内房产、财产归原告所有。2018年7月18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载明: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财产协商处理完毕,无共同住房,无共同债权债务。后刘某不同意按2016年7月27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刘某辩称:2016年7月27日的协议是受胁迫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系王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共同财产。虽然在2016年7月27日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王某,刘某亦无法证实协议系受胁迫所写,但协议之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现刘某又不同意按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就上述案例,我们探讨几个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1、离婚协议何时生效?

《合同法》对合同生效时间做了具体规定,但是《合同法》并不适用于婚姻关系,无类似法条对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目前实践中以办理离婚手续作为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所以开篇案例中,2016年7月27日的离婚协议虽然是经双方协议一致并签字确认的,但因为签订协议后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该份离婚协议尚未发生效力。

《离婚协议》从性质上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与一般买卖、提供劳务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离婚协议》中除有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外,还涉及婚姻关系解除、未成年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而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都附随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离婚协议以“离婚”作为生效条件。

2、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是否绝对有效?

办理离婚手续,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效力也不是绝对的不可撼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的是:a、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必须首先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比照了《合同法》对合同除斥期间的规定;b、即使协议中同时涉及财产分割和人身关系,协议的变更或撤销只能针对财产部分,并不影响人身关系部分。

3、因一方反悔未办理离婚手续,尚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的确认能否构成自认?

离婚协议订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能否以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夫妻双方在协商中往往需要作出让步、妥协。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存在着与违背真实情况不符的陈述或认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离婚协议因一方反悔未办理离婚手续而未生效时,协议中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确定的,不能仅以无效离婚协议的内容作为判定依据,应当按照查明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并依法分割。

离婚协议看似简单,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情况的纷繁复杂,可能导致问题的层出不穷且缺少相应处理依据。离婚协议在处理时应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还应兼顾离婚协议的人身性、财产性复合的特点,对案件的处理应考虑财产取得时间、双方订立协议时的实际状况、反悔的原因等综合作出判断,不宜简单化认为离婚协议一定反映双方真实意思,据此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离婚协议订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能否以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丁莲律师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攻领域:保险法、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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