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责任的规定
1.《民法典》第585条[1]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损失,法院/仲裁→根据请求予以增加
违约金>损失,法院/仲裁→根据请求适当减少
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支付后,应当履行债务
2.《民法典》第584条[2]
损失赔偿范围: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合同订立时可预见/应当预见的损失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1. 第28条:请求增加违约金→违约金司法酌增<实际损失额→增加后,又请求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2. 第29条:请求减少违约金→违约金司法酌减→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超过损失的30%=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九民会纪要》关于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的规定
标准:损失为基础(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
借款合同以外的双务合同,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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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 ^《民法典》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民法典》第584条: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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