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干涉丧偶后再婚妇女的继承权——帮您解读继承法条文(38)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不得干涉丧偶后再婚妇女的继承权——帮您解读继承法条文(38)

实际上是妇女权益保护在继承方面的特别规定,防止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其合法继承权益受到非法干涉和限制。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继承了遗产,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与他人再婚的,并不能改变其所继承的遗产成为自己的财产的性质,因而其有权处分自己所继承的财产。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是行使所有权的体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不得干涉丧偶后再婚妇女的继承权——帮您解读继承法条文(38)

因为现实生活中出现过,比如女方丧夫后再嫁,亡夫的家族不让女方将继承的财产自由处理或者带走,理由是再婚可以,但继承的财产是亡夫家族的,不能拿走。这种观念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条文专门予以规定,以防止此类干涉妇女继承权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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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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