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民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第一批不应由居委会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等20项。
为何印发该《意见》?
《意见》的印发是为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全面清理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意见》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不需再由村委会出具的20种证明
《意见》指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意见》明确了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以下20种证明材料以后不再需要找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养犬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人员失踪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出生证明
健在证明
死亡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
残疾状况证明
婚育状况证明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财产证明
遗产继承权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
证件遗失证明
这20种证明以后咋办?
涉及到这20种证明材料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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