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属 | 关于军属的这些福利政策你都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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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之家”体现出来的,不光是对从军者的肯定,更是对军属的肯定和鼓励。

国家在优军相关政策的落实上,越来越重视军属相关福利的完善。今天创创简单整理了一些关于军属“探亲”、“就医”、“日常生活”的相关福利政策,快来看看吧!

关于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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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销标准

1、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2、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3、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二、探亲路费报销范围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三、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1、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2、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 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3、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 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 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5、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6、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7、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8、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关于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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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补助费待遇发放标准

1、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2、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3、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4、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5、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6、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7、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

8、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9、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二、军人子女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工程

2017年4月下旬,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在全军部队深入开展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集中矫治、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检测工作,要求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出生缺陷畸形矫治对象、新生儿血样采集卡发放审核把关,依托军队出生缺陷干预救助体系技术力量,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庭尽快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

三、军人家属大病补助及免费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及优惠医疗家属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以及《军队公务事业费标准》,大病医疗统筹补助,是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在患者所在单位发生的后续合理医疗开支。

大病患者所需的合理用药及治疗,由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负责保障。大病统筹补助经费是按大病病种例数和大病病种补助定额计算的单位补助经费,由患者所在单位与计领的其他医疗费捆在一起统筹使用。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家属,大病实行免费治疗,在合理医疗范围内个人不需负担费用。

大病医疗统筹补助政策的出台,主要针对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患大病经过军队医院初期治疗后,需要长期从地方医疗机构购买药物持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二是突患大病急症,就近到地方医院抢救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三是大病病种特殊,从治疗效果考虑,需要转诊到地方专科医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等情况。

根据《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诊疗项目,给予免费医疗。

特殊诊疗项目包括:心脏起搏器植入、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搭桥、人工晶体置换、人工关节置换、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肾脏移植、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接诊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实施条件的,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照规定的转诊程序办理。

四、简化军人军属就诊手续和程序

对来院就诊的军人及家属门诊导医一对一引导,挂号、就诊、审核、取药实现“一站式”服务。军人家属可享受单独排号、优先检查,一般检查项目急诊30分钟、平诊2小时内出报告。

军嫂军娃再也不担心要排队了!当然福利可不仅如此,根据《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根据《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类风湿病、糖尿病(有合并症)、高血压病(期)、慢性精神病、脑血管意外、严重外伤后遗症。肾脏移植术后用药列入大病病种范围。

五、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六、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七、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1、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 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 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八、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九、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3、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4、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关于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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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1、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含社会保险);

2、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工资二类区部队,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含社会保险)。

3、驻国家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工资三、四类区部队,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700元(含社会保险)。

随军未就业家属每月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并不是说你随军了以后就一定能拿到这笔费用,这笔钱也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工资性质,这就是军队对无业随军家属的一个补贴。

这个补助总共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

二、具体发放对象: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6、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申请: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1、军人配偶经批准随军后,符合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的,由军人及其配偶共同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基层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将申请和相关材料报军人所在团及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

2、申请材料包括随军批准手续、居民身份证和随军落户后的户口簿、干部或者工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以个人身份存档的证明。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军官家属,还是士官家属,只要达到随军条件,并符合随军未就业条件的,都可以拿到这笔补助。

分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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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费发放的标准

符合享受条件的已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文职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二、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费?

1、部队驻地和配偶户籍地(配偶为军队人员,即为其驻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且夫妻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2、经批准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工作和执行任务1年以上,其中连续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3个月以上,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3、在西藏、军队划定的艰苦边远和高山海岛地区,军队人员常年工作、执勤的地点,或连续3个月以上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地点,与配偶户籍和生活地直线距离陆上超过150公里、海上超过30海里或除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外经核定单程通行时间超过3个小时。

4、作战任务执行时夫妻实际处于分居状态

三、分居费怎么申请?

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分别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以上单位后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复,随本人工资发放。符合享受范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由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放。(具体流程请咨询单位业务部门)

四、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表一式3份;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户口本;

4、结婚证;

5、女方常住地证明。

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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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军人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制度的通知》,学龄前不能入军队幼儿园和地方公办幼儿园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即可以享受军人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一、发放标准:

标准为150元/月,按月随工资发放。  

二、审批及发放办法:

1、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干部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士官经司令机关审批后,由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2、双军人的由女方所在单位负责审批发放;

3、军人转业、复员,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4、部队司令机关、政治机关每年9月份对本部队军人子女保教费享受范围进行一次集中审批,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财务部门予以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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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均综合自网络公开信息报道,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实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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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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