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你)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相关事实的具体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如果只有陈述就不能独立定案,独立定案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充和支持。
书证
书证证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名片等。
就是指通过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书正在准备好复印件的同时也需要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物证
这个很简单,就是能够用来证明相关事实的一切物品痕迹。
如:员工卡、工服、奖励证书、劳动工具都可以。
视听证据
视听证据就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相关事实的视频证据、音频证据等。
小提示:当事人需保存好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比如录音所用的录音笔;
录音证据要求把录音文件提取出来刻录成光盘(2个)并将谈话内容整理成文字提供给仲裁委,方便其查阅。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以下:
1)网页、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总的来说,就是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聊天记录虽然可以当成证据,但截图可能会被判定无效,所以需要录屏才能保证效果。
证人证言
当事人可以找单位同事或在场其他人员作为证人陈述相关案件事实。
小提示:如果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人则需出庭作证,并签署保证书接受询问。因此当事人需提前与证人协商好,以防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证人拒绝配合。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自己提前准备好证据的同时也要让用人单位承当提交证据的责任,形成证据对比,这样才能做到对自己更有利。
劳动仲裁的证据往往根据劳动者的诉求去搜集,但生活中许多人对于《劳动法》并不了解,可能无法保障仲裁效果。所以尽可能不要清理工作的聊天记录、文件等。
祝大家能够仲裁成功,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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